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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沧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白纸
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18年09月06日

 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,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,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,事关进行伟大斗争、建设伟大事业、实现伟大梦想。

  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,当前我市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。请广大市民踊跃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积极提供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。

  问: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?

  答: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,自2018年初开始,至2020年底结束,为期三年。

  问: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?

  答:2018年:严态势,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;

  2019年:攻案件,提升群众满意度;

  2020年:建机制,取得压倒性胜利。

  问: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?

  答:摸线索,打犯罪,挖“保护伞”,治源头,强组织。

  问: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?

  答:“打黑”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,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。“扫黑”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、巩固执政基础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,在更大范围内,更全面、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,不但要打击犯罪,还要打击违法行为。“扫黑”更加重视综合治理、源头治理、齐抓共管。

  问: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12类犯罪表现形式是什么?

  答:1、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、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。

  2、把持基层政权、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。

  3、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村霸”等黑恶势力;

  4、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;

  5、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;

  6、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恶势力;

  7、操纵、经营“黄赌毒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;

  8、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的黑势力。

  9、插手民间纠纷、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的黑恶势力。

  10、组织雇佣网络“水军”在网上威胁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、滋扰的黑恶势力;

  11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。

  12、坚决深挖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。

  问: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?

  答:1、黑社会性质组织: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: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:

  (一)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

  (二)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

  (三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

  (四)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
  2、恶势力:根据《刑法》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,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,应当认定为“恶势力”:

  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。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,纠集者相对固定,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故意毁坏财物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,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、组织卖淫、强迫卖淫、贩卖毒品、运输毒品、制造毒品、抢劫、抢夺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以及聚众“打砸抢”等。

  问:什么是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?

  答: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将严查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。所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,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,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,或包庇、纵容黑恶犯罪、有案不立、立案不查、查案不力,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。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的,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的名义捏造事实,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、陷害、打击报复的,也要受到法律处罚。

  问: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,应如何报案?

  答: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,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,要注意将民事纠纷、普通治安案件、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,不可随意扩大范围、混为一团。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,属于治安、刑事案件的,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,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;属于民间纠纷的,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,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问: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,应如何举报?

  答:广大居民朋友发现或知悉违法犯罪线索,可通过当面举报、信函、电话或其它方式进行举报。举报人应如实提供姓名、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,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。具体如下:

  (一)公安李沧分局

  1、当面举报:各属地派出所

  2、电话举报:0532-66576583

  3、信函举报: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7号李沧公安分局刑警大队(扫黑办),邮编:266100

  4、电子邮件举报:qdxjwh19770125@163.com

  (二)李沧区纪委

  1、当面举报:青岛市李沧区纪委信访室

  2、电话举报:0532-12388

  3、信函举报: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青岛市李沧区纪委信访室, 邮编:266100

  4、电子邮件举报:http://jjjc.qdlc.gov.cn

  (三)李沧区扫黑办

  1、电话传真举报:0532-87636411

  2、电子邮件举报:qdxjwh19770125@163.com

  (四)李沧区人民法院

  1、当面举报: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“扫黑办”

  2、电话举报:0532-66878697

  3、信函举报: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李沧区人民法院(扫黑办),邮编:266100

  4、微信举报: 

        微博举报:

  请大家再次牢记!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、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、深挖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中发挥重要作用的,予以奖励;对包庇、纵容黑恶势力或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他人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对举报人实施报复的,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。有关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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