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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案事不小、小案不小办丨多次沟通促和解 原告撤诉化纠纷
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23年06月10日

  基本案情:

  程母早年丧夫,一人辛苦将儿子小程养大。小程结婚后,程母将自己老房屋拆迁所获的补偿款40万元作为首付,帮小夫妻购买了房屋。然而夫妻俩第一个孩子出生后,婆媳经常因为子女喂养、生活花销等问题闹得不可开交,后小夫妻因为种种矛盾协议离婚,约定房屋归女方小卫所有,贷款各承担50%。但婆媳矛盾积蓄多年,离婚后更是矛盾升级,甚至闹到过派出所。随后程母以小卫为被告,小程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,说40万元系夫妻俩婚内借款,要求两人返还,并提交小程签字捺印的借款证明一份。小卫辩解称该证明是过后补写,程母为两人买房的出资行为系赠与,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法官接到该案后,考虑到如要妥善化解矛盾,应该回归到家庭内部,找到矛盾根源、症结所在,决定首先与小程进行深入沟通,了解其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,劝解其作为程母和小卫之间联系的纽带,力促化解婆媳间的矛盾,妥善处理纠纷。随后又联系小卫,向其出示了程母多年累累的病历,耐心细致的劝解其拿出一部分钱款给老人治疗。在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协调以及多次耐心劝说下,小卫主动联系了小程,表示愿意拿出部分钱款,小程也劝解了程母,最终程母选择撤诉,该案圆满化解。

  法官提醒:

  关于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依据该规定,应首先推定为赠与,对于主张借贷一方应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。

  在实践中,对于婚前出资系赠与一般不持异议;至于结婚后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在现实生活中,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,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,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。此时应严格执行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原则,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,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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