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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犯韩会杰减刑一案

  • 作者:刑二庭发布时间:2025年02月19日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鲁济狱减建字〔2024〕减有第10号

  罪犯韩会杰,男,1971年03月10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镇赵庄村前街163号,因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(2018)鲁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附带民事赔偿44652.5元。一审判决后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上诉期满后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撤回上诉,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以(2019)鲁刑终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:准许撤回上诉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以(2019)鲁刑核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:核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8)鲁01刑初5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会杰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,于2019年6月12日送济南监狱服刑改造。刑期变动情况: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    该犯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   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,积极靠拢政府,认真剖析自己的罪行,深挖犯罪根源,不断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所带来的种种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表述:“我自入狱以来,深刻认识到我犯的罪给国家社会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,特别是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极大伤害,从我心底深处说声对不起,我心里特别后悔。我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监规纪律,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”

    服刑期间,该犯能够服从民警管理,接受教育改造,遵守法律法规、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和各项监规纪律,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,自觉维护良好的改造秩序。

   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认真参加“三课”学习,遵守课堂纪律,学习态度端正,按时完成学习任务,在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均取得良好以上成绩。

    劳动中,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,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分配,听从安排,努力掌握劳动技能,注重安全生产,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

    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,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,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,按时参加学习教育,积极参加生产劳动,截止到2024年9月份,该犯考核积分7256.6分,获得表扬12次。财产性判项(赔偿被害人44652.5元)已全部履行,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。该犯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,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。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。

    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七条、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韩会杰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。特提请裁定。  

  此致
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监狱公章)

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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