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段明力减刑一案
提请减刑建议书
鲁济狱减建字〔2024〕减有第12号
罪犯段明力,男,1976年6月2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二洼村新明路。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(2016)鲁09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段明力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二、对段明力限制减刑。三、段明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6230元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(2017)鲁刑核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执行,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。于2017年5月5日送泰安监狱服刑改造,2018年8月7日调入济南监狱服刑改造。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2019年8月2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。
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。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:“由于个人当时头脑不冷静,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,同时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,在监狱中,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,纠正自己过去的错误想法,洗心革面,重新做人。”
该犯能够服从管理,遵守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,严格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,无违规违纪行为。
该犯能够接受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遵守课堂纪律,完成学习任务,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。
该犯能够遵守各项劳动纪律,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,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
2024年8月1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:罪犯段明力已缴纳赔偿款26230元,本案中罪犯段明力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。
综上所述,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,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,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截止到2024年9月份,该犯考核积分8150.2分,获得表扬13次。财产性判项(民事赔偿26230元)已全部履行,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。该犯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;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;限制减刑的罪犯;该犯作案手段残忍,主观恶意较深。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段明力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