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杜阳减刑一案
提请减刑建议书
鲁济狱减建字〔2024〕减有第11号
罪犯杜阳,男,1990年5月25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石庙镇岳吴村73号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(2018)鲁0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一审判决后,杜阳不服,提出上诉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(2019)鲁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:驳回上述,维持原判;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阳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05月10日起至2021年05月09日止。于2019年5月20日送济南监狱服刑改造。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该犯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,积极靠拢政府,认真剖析自己的罪行,深挖犯罪根源,不断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所带来的种种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表述:“我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,深刻反省自身罪行,深挖犯罪根源,认识到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被害人家属造成的重大伤害,自身也积极学习法律知识,提高守法意识。”
服刑期间,该犯能够服从民警管理,接受教育改造,遵守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和各项监规纪律,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,自觉维护良好的改造秩序。
该犯能够接受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认真参加“三课”学习,遵守课堂纪律,学习态度端正,按时完成学习任务,在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均取得良好以上成绩。
劳动中,该犯能参加劳动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分配,听从安排,努力掌握劳动技能,注重安全生产,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
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,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,严格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,按时参加学习教育,积极参加生产劳动,截止到2024年9月份,该犯考核积分8241.8分,获得表扬十三次。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。该犯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,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。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杜阳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