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敬师减刑一案
提请减刑建议书
鲁北狱减建字[2024]减有第58号
罪犯王敬师,男,1961年10月28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北曹家庄村91号。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以(2021)鲁06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1134.58元。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。于2021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,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该犯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。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:“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触犯了法律,给社会带来了危害和不良影响,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和痛苦,也使我的家庭陷入生活困境,是我无法弥补的,我深感愧疚。自入监以来,我能够端正改造态度,认清犯罪危害,矫正自己的恶习,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,真正从思想上服从法院公正的判决,我认罪悔罪”。
服刑期间,该犯能够服从管理,接受教育改造,遵守法律法规、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和监规纪律,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。
该犯能够接受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遵守课堂纪律,完成学习任务,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。
劳动中,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,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
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,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,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,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截止到2024年10月份,该犯考核积分4238.7分,获得表扬七次。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(2024)鲁0614执恢290号结案通知书,该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,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34.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50元,共计125584.58元,已强制执行到位,(2022)鲁0614执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,现已结案。综合研判未发现该犯存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之情形。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七十八条、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敬师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七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 章)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附:罪犯王敬师卷宗材料共1卷1册86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