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杨永刚减刑一案
提请减刑建议书
鲁北狱减建字[2024]减有第57号
罪犯杨永刚,男,1976年1月7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茶店镇大营村三组073号。因犯故意杀人罪,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以(2021)鲁06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044.5元。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。于2021年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,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该犯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。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:“通过服刑改造和警官的教诲,我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他人造成的伤害,给亲人、自己带来的危害,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,我不断深挖犯罪根源,真正从内心忏悔自己的罪行,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,我认罪悔罪,积极改造,用实际行动弥补我的罪行。”
服刑期间,该犯能够服从管理,接受教育改造,遵守法律法规、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和监规纪律,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。
该犯能够接受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遵守课堂纪律,完成学习任务,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。
劳动中,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,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
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,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,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,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截止到2024年10月份,该犯考核积分4526.1分,获得表扬七次。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。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(2021)鲁06执381号执行裁定书:被执行人杨永刚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。经申请执行人申请,本院作出(2021)鲁06司救执1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,决定救助何桂英、熊欢欢、熊若稀人民币42000元。本院(2021)鲁06执381号案件终结执行。结合该犯入监以来的会见、存款、消费情况,未发现该犯存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之情形,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。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。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,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七十八条、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永刚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七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 章)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附:罪犯杨永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108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