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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犯何术芹减刑一案

  • 作者:刑二庭发布时间:2025年02月19日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鲁女狱减建字〔2024〕减无第18

罪犯何术芹,女,1958年8月15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。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以(2021)鲁10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何术芹不服,提出上诉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(2021)鲁刑终525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;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术芹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。于2023年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。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
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 该犯自入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深挖犯罪根源,改造态度较为端正,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:“我认罪悔罪,无申诉,自犯罪入狱服刑以来,我时时刻刻都是处在深度愧疚和悔恨之中,回想当初,因为家庭出现了感情的挫折,一点小纠纷就让自己失去理智,无视国家法律,唆使他人将丈夫的情人杀害,走上故意杀人的犯罪道路,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恶劣后果,给受害人的家庭、亲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永久性伤害,我深刻认识到自己以前的错误,决定痛改前非,告别旧我,重新做人” 。

服刑期间,该犯能够基本做到遵规守纪,服从管理,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2次违纪,共计扣罚13分。2023年5月12日未及时发现联号王犯脱离联号单独行动扣罚监管改造分10分,经过这次扣罚,该犯能够认识到联组联号的重要性,端正改造态度,在日后改造中不断提高行为规范性。

该犯能够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教育,认真学习,虽然文化程度较低,但是能够端正学习态度,服从教育活动安排,努力完成学习作业,成绩合格。 在劳动中,该犯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,能够做到遵守各项劳动纪律,服从劳动分配,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。

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,能够认罪悔罪,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,按时参加学习教育,按时参加生产劳动,截止到2024年10月份,该犯有效考核积分702分,截至监区提请时未获得表扬奖励。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,确有悔改表现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何术芹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公 章)

:罪犯何术芹卷宗材料共1167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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