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飚减刑一案
提请减刑建议书
鲁宁狱减建字〔2025〕减无第2号
罪犯李飚,男,1980年3月10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。因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以(2021)鲁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一审判决宣告后,李飚不服,提出上诉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7日作出(2022)鲁刑终49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;核准以贩卖、运输毒品罪判处李飚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。于2023年3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,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该犯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,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:“我服从法院的判决,真诚悔罪认罪,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性”。
服刑期间,该犯能够服从管理,接受教育改造,遵守法律法规、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和监规纪律,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。
该犯能够接受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能够爱护教学设备设施,上课认真听讲,按时完成作业,争取良好成绩。
劳动中,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,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,遵守劳动课堂纪律,珍惜劳动成果,保证劳动质量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
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,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;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无违纪扣罚。截止到2024年11月份,该犯有效考核积分1594分,获得表扬二次。该犯涉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划拨银行存款881.78元上缴国库,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飚提请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 章)
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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