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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犯彭东记减刑一案

  • 作者:刑二庭发布时间:2025年02月19日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鲁宁狱减建字〔2025〕减无第1

罪犯彭东记,男,1970年2月10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,因犯故意杀人罪,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以(2021)鲁08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附带民事赔偿4.53305万元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(2022)鲁刑核43号刑事裁定书,予以核准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止。于2023年1月18日入监狱服刑改造,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
该犯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判决,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:“我能够认罪服法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管理,在服刑期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,深挖犯罪根源,认清犯罪危害,能够认识到犯罪给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,对被害人家庭也造成了无法补救的创伤,通过不断的学习转化思想,矫治恶习,改造自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,积极靠拢政府,加快改造步伐,争取早日回归社会”。

自服刑以来,该犯共计违纪扣分1次,共计扣2分,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,经民警教育后能够及时改正,并保证在以后的服刑改造中严格用《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约束自己,整体改造表现较好。

该犯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课的学习,学习态度认真,从无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现象,遵守课堂纪律,按时完成作业,爱护教学用具。

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,服从分配,听从安排,遵守劳动纪律,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,坚守工作岗位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遵守定置管理规定,爱惜设备工具,珍惜劳动成果,较好的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。

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,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,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,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考核周期内违纪扣罚1次,累计扣2分,能认识错误,并及时改正;截止到2024年11月份,该犯有效考核积分1817.6分,获得表扬三次,该犯涉案民事赔偿4.53305万元已全部缴纳完毕,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,确有悔改表现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彭东记提请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公 章)

:罪犯彭东记卷宗材料共117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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